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锻造和打响“安徽建造”品牌,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迈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是对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的认定,认定的企业应达到省内建筑业各类各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三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具体实施。
第四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选优选专”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七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上应与全省建筑业产值保持匹配。在综合各地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类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单列指标)。各行业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责任履行方面。企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企业经营发展方面。企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合理的产业布局,产业现代化能力稳步提升,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产值、税收以及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
(三)企业管理创新方面。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设立研发或科技中心,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研发投入强度超过企业营收0.5%以上。
(四)企业建造能力方面。企业在认定周期内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已竣工)有具有代表我省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艺能力的代表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且装配率超过30%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参与建设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企业文化建设方面。企业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党建工作落实,建立了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凝聚力强。
第九条 企业自上一年度认定启动之日起到本年度认定启动之日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层人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发生超过2起(含2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超过1起(含1起)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三)企业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因存在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被有关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
(五)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列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惩戒名单内的。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由建筑业企业按自愿原则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在分配指标的基础上增加5%名额,依据评分标准按分值确定推荐企业,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推荐函和申报材料。推荐函应包括推荐企业名单、评分分值,具体扣分项说明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程序:
(一)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推荐函、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通过。
(二)公示。经审查通过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现场复查。
(三)审定。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
(四)公布。经审定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结果综合应用于省及各市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和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活动。
第六章 认定纪律
第十四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经办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直管县、市单列“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指标,申报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