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歙县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歙县建筑业协会是由在歙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外地在歙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县内建筑领域相关行业协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沟通会员与政府、行业和社会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弘扬徽派古建筑特色专业,促进歙县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歙县住建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歙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歙县徽州路13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歙县建筑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歙县建筑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三)研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建筑行业创先争优和县建筑施工安生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等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
(五)引导和推进建筑企业走向国内国际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技术、质量和法律咨询服务,制定团体标准,组织开展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
(七)协助建筑业企业做好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继续教育、培训。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单位会员:在歙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三)个人会员:持有工程类等职称证书的专业人士或业内资深人士。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总原则,县外会员书面申请退会得到批准,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有会员的权利,以后入会时按新会员标准认定,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二)县外单位入会后,在视同自动退会期间未缴纳会费,暂停该单位会员资格。得履行完成会员义务,恢复会员资格后才享受权利;
(三)县外单位入会后未办理退会手续,在视同自动退会后重新申请入会的,要重新考察该单位的企业实力、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等,等入会条件达到后,经批准入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实行劝退机制、强退机制。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轮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会长召集主持会议,监事例席,秘书处负责联系落实。参加会长办公会的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秘书处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轮执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轮值制。本会会长、轮执会长由企业家担任且不驻会,实行轮执制,从副会长人员中产生五名轮执会长,一年一轮,由当选轮执会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领导轮执。其中第一年轮执行会长负责协调轮执会长事务。
第三十四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轮执年度内的财务支出,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执行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由企业家担任且不驻会,由会员大会选出,报行业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对外的所有文件。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经会长推荐、常务理事会同意,任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行业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行业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执行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协会经费出现缺口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所需费用可以号召会员自愿缴纳数额不等会费用于专项支出。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